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HUI NO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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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四届人大五次
会议文件(十八)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13日在石嘴山市惠农区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姜 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0年主要工作
2020年,区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为民初心,在服务大局中彰显检察担当
自觉把检察工作放到全区改革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增强大局观和使命感,为惠农区争当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排头兵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重点,联合区人民法院共同成立了自治区首家“法检服务民营企业司法工作室”,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优质、多元服务,全力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措施》,开展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涉案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①,对涉罪情节轻微的企业、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5件,督促公安机关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9件,深入企业走访调研6次,依法化解合理诉求9件。
服务三大攻坚战。坚持案件办理与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同步推进,依法、审慎、妥善处理虚假诉讼、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5件。推动司法救助②,助力脱贫攻坚,为因案致贫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9.5万元。持续做好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深入走访帮扶户90余次,落实教育、产业等各类帮扶资金6.3万元。全力保护生态环境,依托“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对“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立案2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2件,督促行政机关清理河滩建筑垃圾6万余吨。
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妥善办理各类群众信访89件次,检察长接待14次,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加强《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前往街头、社区、企业和农村开展法治宣传38场次。健全“检察官+村官”双助理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深入社区开展法治服务67人次。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跟进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窨井盖相关问题向住建部发出的“四号检察建议”,联合住建、公安等10部门加强窨井盖综合治理,在城市道路安全等领域制发检察建议6件。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2件。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无证违规经营、餐饮场所非法使用童工、校园周边流动食品摊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0件,办理了全市首例幼儿园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相关部门对以上检察建议均全部采纳整改。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秩序,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法从快从严办理1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件。针对8个集中隔离点的医疗废物和有害垃圾处置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制发检察建议1件。组织干警下沉社区参与一线联防联控,共派警2600余人次,对23个村居、1个高速路口、2个省际交界路口进行防控排查,贡献了检察力量。
二、牢记职责使命,在司法办案中展现检察作为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发挥捕诉一体③优势,做优、做细、做实刑事检察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电信诈骗等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7件78人,批准逮捕46件6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86件262人,提起公诉164件215人。依法批准逮捕1起特大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犯罪嫌疑人9人,对涉案价值达171万元的非法经营香烟案11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积极构建与纪委、监委协作机制,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规范,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无缝衔接,形成反腐工作合力,依法对石嘴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马勇宁徇私枉法、受贿案提起公诉。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制度落实,适用率和采纳率分别达90.38%和93.22%,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茬推进“六清”行动,对涉黑案件在逃人员侦查进度和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7名逃犯已全部到案,涉案财产已执行到位755.28万元。对基层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5件,相关部门已全部采纳整改。2020年12月,我院被自治区扫黑办推荐参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落实特殊保护政策。联合多部门会签《惠农区关于落实“一号检察建议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施方案》,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案件6件14人,办理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件13件。
三、树立“共赢”理念,在法律监督中贡献检察智慧
努力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⑤”法律监督新格局,更新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责任,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健全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坚持宽严相济,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不批捕10人,不起诉36人。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全程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2件、撤案19件,纠正漏捕2人、漏诉12人,纠正遗漏罪1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⑥2件,书面监督纠正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违法7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7件。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4次,促进司法公正。着力提升办案质效,刑事检察业务“案-件比⑦”达1:1.45。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财产刑执行等工作开展专项监督,制发检察建议12件、纠正违法通知书20件,纠正漏管5人,纠正脱管2人。
提升民事、行政监督质效。加强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调解和执行的监督,积极开展行政非诉执行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活动,共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40件。其中,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5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2件,1件被法院采纳并依法改判。对民事审判、执行活动开展检察监督,制发检察建议18件。办理涉农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件14件,涉及劳动报酬8万元。制发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4件,均被采纳回复。成功化解涉工伤认定、劳资纠纷行政争议2件,涉案标的24.8万元,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做好公益诉讼⑧工作。树立“提起诉讼不是目的,促进依法行政才是追求”的理念,努力通过诉前程序⑨维护公共利益,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职等案件线索53件,立案51件,相关行政机关已全部整改。针对文物领域、侵占消防通道、乱占盲道、违法销售伟人头像冥币等侵害公共利益突出问题依法立案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5件。办理的“惠农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林地案”入选全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提起的自治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自治区检察院通报表扬。
四、深化司法改革,促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推动司法改革任务落地,制定落实《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促进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全面提升。
落实司法责任。18名员额检察官共办理案件751件,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237件,占全年办案数的31.5%。强化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研究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召开检委会10次,对重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专案专题审议把关。强化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研讨功能,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事项严格把关,确保办案质效提升。强化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确保权责相统一。
优化办案模式。深化内设机构改革,优化“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组建专业化检察官办案团队,探索符合检察规律的办案组织体系。主动开展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试点,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完善内外衔接配合机制,不断提高检察办案效率。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提升服务质效,接待律师45人次,促进检律良性互动。
严格质量管控。落实检察办案规范化、全程化和信息化管理,充实专业化案管团队,引进“规范执法大数据预警预测系统”,监控案件流程300余件,评查案件质量446件,有效实现办案流程与质量内控。健全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22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公开听证25次,实现检察办案公开透明规范。
推进智慧检务。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应用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帮助办案人校对纠错。升级远程提讯设备,协助办案单位运用远程提讯技术无接触办案120余人次。利用“检答网”提供询问115次,为办理疑难案件提供有利帮助,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提升运行效率,确保网络应用安全。
五、永葆忠诚本色,在严管厚爱中锤炼过硬检察队伍
加快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锻造“四个铁一般”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持续加强政治建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党组专题学习22次、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4次,向区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11次。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专题学习、知识测试和严禁党员信仰宗教排查工作,成功创建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持续加强门户网站、新媒体等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的管控,对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平台涉“三化”问题进行“回头看”,不断加强各类图文报道、影像资料的审核管理,切实筑牢干警思想安全防线。
持续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在办案组成立临时党小组,促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同频共振。通过开展党建特色品牌创建活动,积极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开展重温入党誓词、重读红色经典、争做党员先锋等活动,提升党支部“四型五化”建设水平,实现各项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党建工作作为示范点受到全市观摩。
持续加强从严治检。支持做好派驻纪检监察工作,配合核查问题线索3件。强化党组主体责任,履行好 “一岗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持续深化“三个以案”“四个以案”“实施五大工程、纯洁检察队伍、深入开展教育整顿”等专项活动,坚持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开展检务督察、执法办案督察等33次,促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教育监督管理和专项检务督察,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持续提升专业素能。依托“惠检大讲堂”、学习强国、中检网、检答网、宁夏干部教育平台等,加强分类分层培训,定期邀请专家授课、组织观摩庭,积极参加业务数据分析、竞赛,促进人才快速成长,提升检察软实力。今年,区人民检察院顺利通过全国文明单位复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拍摄的多部新媒体作品先后荣获中央政法委平安中国“三微”作品优秀奖、最高人民检察院优秀作品奖、全国普法办微视频优秀奖。荣立集体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个人三等功6次,24名干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充分展示了良好的精神风貌。
持续主动接受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应严格接受监督的理念,把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诉讼监督工作、公益诉讼工作和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情况。完善代表委员联络工作机制,邀请60余名代表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活动,拓宽代表委员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深化检务公开,主动公开各类程序性信息298条、重要案件信息13条、法律文书203件,在主流媒体刊发稿件346篇。
各位代表,2020年区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政府、政协和全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去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服务大局上,保障我区高质量发展举措还不够精准有力,检察产品供给还不够丰富;在司法办案上,法律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充分,精品化办案还有欠缺;在队伍建设上,检察干警的年龄结构呈“哑铃状”趋势,专门型、复合型人才欠缺,不适应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区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检察工作总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等决策部署,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保障,促进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服务保障为己任,为惠农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服务,确保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把讲政治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履行检察职责必须坚持、对标对表的根本遵循,自觉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不折不扣地落实各级党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更加扎实地推进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切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在履职尽责中。
二是围绕大局抓落实,努力实现新作为。坚持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与化解风险、促进发展统一起来,主动服务区委中心工作。增强服务保障“十四五”规划、“六稳”“六保”、“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目标任务的检察自觉,以司法办案的实际行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紧扣区委决策部署,围绕“奋力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北部绿色发展区”规划,积极作为,精准服务。
三是围绕安全抓办案,努力实现新担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继续推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完善监检衔接机制,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做好司法办案、权益保障和犯罪预防。
四是围绕转型抓监督,努力实现新突破。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大诉讼法”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着力推进“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正确处理检察监督和检察办案的关系,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实施精准监督、实现优质办案。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面参与市域社会综合治理,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是围绕改革抓创新,努力实现新发展。构建以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评判标准、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指标评价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办案质量。强化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发挥检委会的业务决策指导作用,构建新型检察权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认真落实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智慧检务建设,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讲好检察故事,做好舆情引导,提高司法公信力。
六是围绕提升抓队伍,努力实现新气象。扎实开展“实施五大工程、纯洁检察队伍、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加强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大力推进高质量、高标准业务培训,提升专业能力。深化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整治司法不规范、不公正问题,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各位代表,新时代绘就新蓝图,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全面贯彻本次会议决议,狠抓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务实担当,为惠农区夺取“十四五”开门红,奋力振兴老工业基地,争当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排头兵,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名 词 解 释
1.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
3.捕诉一体:2018年12月4日,中办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按照案件类型组建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以及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等。
4.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这是高检院首次发出的关于社会治理的检察建议,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5.四大检察:“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这是最高检察院新一届党组审时度势,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提出“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大目标。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检工作报告,“四大检察”写进全国人大决议。
6.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7.“案-件比”: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探索的一项评价指标,指一个案件与该案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形成的“件”数之和在统计意义上的一个对比关系。“件”越多,占用的司法资源越多,人民群众的感受度越差;反之,诉讼程序减少,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充分,社会效果越好。
8.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探索实施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9.诉前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这就是“诉前程序”,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只有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时,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经的前置程序。